在实务中,私营企业老板因公出差,但却很少报销出差补助。公司老板因公出差报销出差补助是否允许税前扣除?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出差补助的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老板出差报销出差补助属于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应当允许税前扣除。
公司的出差补助的基本标准是企业的内控行为,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国家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公司参照国家机关和所在地地方政府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因此,在税前扣除上应当注意:
一是出差补助的标准要把握一个“度”。在企业所得税以及会计准则上,出差补助的标准并未明确的规定,但由不得企业“任性”。在有的地方,税务机关进行了明确规定。有的地方没有单独规定,一般参照行政事业单位规定的标准。
二是差旅补助不需要开发票!开不开发票,关键是看销售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属于那就需要开具发票,如果不属于应税项目的,一般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特殊的,开具编码601-616不征税项目除外),因为其本身无需缴纳增值税。然而员工收到的差旅补贴,是企业按照企业差旅费管理制度按照出差天数给职工的差旅补偿。直接填列在差旅费报销单里,一并作差旅费处理,不属于福利费,也不属于工资薪酬。
三是应注意留存备查相关资料。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支付出差人员的差旅费补助,不征个人所得税,各地掌握的口径是不超过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企业可以自行制定制度按标准发放补助,只要是标准以内的补助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出差补助一方面可以税前扣除,进而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出差补助又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回避了分红个人所得税,是两全其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