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其中有一条就是“服刑期间犯罪”的管辖问题。那么服刑期间犯罪有几种情况呢?法律规定还是比较严密的,我们用一般的推理也可以推导出来。
第一种: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它犯罪没有判决,这算是漏掉了,叫漏罪,漏罪由原审地、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种:甲在服刑期间又打架致人重伤,这种算是新犯的罪,叫新罪。新罪是指正在服刑的罪犯又犯罪,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种:前两种说的是服刑期间发现以前犯的、服刑期间又犯的、那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服刑期间跑了,在跑掉的过程中又犯罪了。比如:甲杀人犯在乙地服刑期间押送过程中脱逃至丙地,并在丙地抢劫了小卖部老板,又逃到了丁地被抓获,那这种归谁管呢?答案是:归乙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有个规则: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过程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如果要犯罪地法院管辖,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是抓住了,第二是在犯罪地中住了,第三是发现他在犯罪地犯罪了,缺一不可。上面的例子中,虽然被抓了,但在丁地抓的,犯罪在丙地,所以依然归甲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