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当年不休会“自动作废”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关于年休假的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明确指出,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另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总的来说,如果员工因个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假的,当年年假作废;如果单位因工作需要没能安排员工休年假的,可跨一个自然年度休年假,即今年的法定年假最晚在明年12月31日前,单位需要安排员工休完。
未休年假可否要求工资补偿?
未休年假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提供工资补偿,首先要明确未休年假的原因。如果员工因个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如果因单位工作需要没能让员工休年假,单位应当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里的300%包含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部分,即用人单位需向员工额外支付200%。
用人单位既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补偿的,员工可依法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提起劳动仲裁依法维权。同时,也要注意仲裁时效不可“逾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