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二、个人解读
基于继承落脚点是财产的缘故,该条款实际包含了对继承前后两方的保护:第一,对于死者个人私有财产的保护,不仅在死者生前保护其自由处分的权利,也在死后保护财产不至于落入不相关人员手中。第二,对于生者继承权的保护,尽管继承既有债权也有债务,但均发生在继承完成后,也就是对生者即继承人意思自治的保护,放弃还是继承,那是继承人才要考虑的问题。

该法条的保护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1. 可继承财产是所有可知的合法财产,未发现的财产则无法继承,待发现后再继承。
2. 保护是持续不间断的保护。保护并不因为继承人知道与否而消失,如果有继承人在财产继承时被遗漏,或者财产被处分,在获知时仍可以依法行使权利。
3. 保护应以物权规则进行考量。遗产在死者去世时,遗产所有权便从死者转移到继承人,只不过因为法律上继承事宜未进行,故而没有进行手续上的变更,至于继承相关的法律纠纷则属于继承发生过程事务,并不影响法律对继承相关事务的概括保护。

三、实务应用
由于财产在类型上多样性和保存上分散性,再者是与他人财产混同,客观上造成了财产具有一定隐蔽性,继承人无法掌握所有财产线索,甚至会事后才了解到,小额财产没有花费维权的必要,但如果发现大额财产系死者财产,继承人是有权进行主张的。同样的,如果继承发生时并未将所有继承人纳入继承范围,被遗漏的继承人仍有权以继承权主张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