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木产权保护刑事辩护与控告论坛(第二期)主讲嘉宾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詹奇玮老师《职务侵占》讲义由合木论坛连载,当前为连载一的内容:“什么是职务侵占罪?哪些人能成立职务侵占罪?如何判断职务侵占?等内容。
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 贪污罪——公权力机关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 职务侵占罪——私营部门的“贪污罪”
本罪的设立旨在保护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对此应作广义的理解。

哪些人能够成立职务侵占罪?
刑法规定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如何判断?
主要看职责或事务,而不是更为严格的“身份标准”
刑法注重的是实质合理性,评判一个人是否为单位工作人员,实质性的根据是其是否在单位中具有一定工作职责或者承担一定业务活动,至于是否与用工单位签订了用工合同,以及是否在用工合同期内只是属于审查判断其主体身份的形式考察内容。
职务侵占罪可以说是是私营部门的贪污罪,但是,如果单位含有“国家、国有因素”,那么相关人员的职务侵占行为的,就可能会涉及贪污罪,而刑法对贪污罪打击力度更大。

例如,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成立贪污罪。
又如,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如果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而从事公务的,也成立贪污罪而非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