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对象违纪后,政务处分如何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政务处分一词正式出现在法律中,代替了过去的“政纪处分”。也就是说以后公务员违纪给予的处分,不再称政纪处分,而改为政务处分。一字之改,扩大了外延,也体现了法制的完善与进步。在我国,老百姓眼中的政府不仅仅是行政机关,也不仅仅是公务员法中规定的七大类机关,而是包括了一切行使公权力的机构,在老百姓看来,这些机构都是政府。我们也可以称之为“广义”政府。在全面依法治国和监督权利依规行使的背景下,必须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全面监察,把一切公权力置于监督之下。而“政纪处分”主要是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适用范围较窄,不符合全面监察全面覆盖的要求。因此,用“政务处分”替代“政纪处分”,是法治发展和现实工作的需要。
那么对政务处分怎么表述呢?是表述为政务警告、政务记过、政务降级、政务撤职等,还是表述监察警告、监察记过、监察降级、监察撤职等呢?对此,应进行规范化表述,按监察法中的规定直接表述为给予XXX警告处分或者记过处分、降级处分、撤职处分、开除公职处分等。如果对某人给予党纪政务双重处分,为了区别,可以表述为给予XXX政务警告处分、政务记过处分、政务降级处分、政务撤职、开除公职处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