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拓人在日常工作中,难免会遇到有项目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只要涉及“国有”那么项目就肯定会比普通项目复杂一些。
因此,今天我们给大家科普一下遇到涉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时应该在哪些方面多加注意,切不可一时大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01
企业国有转让产权简述
企业国有产权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这类产权转让的方式可以包括: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其中,协议转让方式需要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经有权批准的单位或国资管理部门批准才可以完成;如果产生两个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方的,必须组织拍卖或招投标。
在进行交易时,必须要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完成。
这类机构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3. 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4. 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三年没有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02
转让方披露信息的要求
在进行国有产权转让时,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效都有着严格的规定。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正确的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1. 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2. 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3. 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4. 转让标的企业近期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5. 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6.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7. 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03
受让方受让条件
在交易过程中,该类项目对受让方也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受让方通常是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任何违约)
3. 受让方为自然人时,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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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如果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澳门或台湾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要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国资委2006年12月31日出台的《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就有相关规定:
1. 向外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
2. 转让方在提出受让条件时,应对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规定,对国家对外商受让标的企业产权有限制或禁止性规定的,应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予以提示。
3. 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确定外商为受让主体的,由转让方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
05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
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有利于竞争的原则积极探索新的竞价交易方式。
交易评估中,如果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处理办法: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如果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及时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根据目前的条例条规,国有产权转让价格有相关规定:
1. 转让方在制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时,应当根据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提出对受让方的受让条件要求。
2. 对受让条件中表述不明确或者有违反公平竞争内容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及时向转让方提出修改建议,或者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条件的执行标准作出书面解释和具体说明。
3. 受让条件及其执行标准的书面解释和具体说明经相关机构审核后,由产权交易机构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并公布。未经公布的受让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或否定意向受让方资格的依据。
4. 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受让条件,一经发布不得擅自变更。在产权交易机构尚未收到正式受让意向申请之前,确需变更受让条件的,应经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批准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公告期重新计算。
06
转让支付方式
对最终交易价的支付时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也做出了明确的说明。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性付清,如金额实在较大、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如果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金额不得低于总额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时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能超过1年。
相信通过以上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一些简单科普,投拓人可以对此类项目有所认识,再遇到这样的项目就不必太过烦躁,耐心梳理便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