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参加卖淫嫖娼活动,最高可以罚5000元和拘留15天。但在现实执行中,却有批评教育、只罚款不拘留或罚多罚少等不同的处罚情况呢?这是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情形而确定的。
首先,针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有三种类型: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另外,对外国人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一,不予处理的。
不满14周岁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或参加卖淫嫖娼但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上述三种情景不予处理,但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通知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减轻、从轻或不予处理的。
又聋又哑或盲人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被诱骗的,主动自首、检举他人和有立功表现的,有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其他情节。
第三,只罚款,不拘留的。
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或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属初次违反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70岁以上卖淫嫖娼的。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有危及生命安全等疾控不适宜拘留的。家里有特殊困难或老弱病残幼人员需要照顾的。
第四,不罚款,只拘留的。
排除上述“第三”所有情景,卖淫嫖娼人员确属经济困难,无力交纳任何罚款的(借也借不到);卖淫嫖娼人员确属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失,道德观念差,确实要更多的、静静的时间和空间加强法规教育学习的。可以少罚、不罚款和多拘留。(备,只要拘留往往都会涉及罚款,因为没嫖资还要去嫖娼的人基本是没有的)
第五,罚款数额较小或拘留时间较短的。
卖淫嫖娼未遂(未发生性关系)的;初次参加卖淫嫖娼的,认错态度好的;边缘性行为的;此外,在公共场所有拉客招嫖行为的,没拉到客人罚500元,拉到或拉多起则重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如行为人认知错误,以“性”作为感恩报答的。(另,以奸淫为目的,或利用封建迷信为幌子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论处。详见下章有关强奸罪的论述)。
第六,罚款数额较大或拘留时间较长的。
在六个月内有多次卖淫嫖娼活动的(如李某峰);前次因卖淫嫖娼接受处罚未满六个月,又参加新的卖淫嫖娼活动的;嫖娼未成年人的(嫖娼对象未满14周岁或精神病人另案以强奸罪论外);卖淫嫖娼遇查房时逃避检查,拒不配合、逃跑或讯问时认错态度不好,情节恶劣的;明知带有性病仍嫖娼卖淫的(同时涉嫌传播性病),等等。
总之,法律无空白区域,尤其在两性问题上,一定要谨之又慎。参加卖淫嫖娼活动,危害,不仅仅只是罚款和拘留上,还将影响个人名声,夫妻情感,甚至将来孩子的参军入伍和报考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