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的初衷是为了保障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监督政府行为,并且维护自身权益。许多土地、房屋被征收的主体并不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目的与必要性。其实,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征拆案件极为关键的一步,即收集证据。我们可以根据申请公开得到的信息作为切入点,最大限度的掌握案件情况。
为了让更多的人更加清晰的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文简要解读以下三点。
一、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对于第十九条的规定做了细化,列举了14条政府机关应主动公开的信息以及兜底条款。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还规定了除上述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之外,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
由此可见,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非常之广,几乎涉及到方方面面。
(二)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之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涵盖以下内容(包含以下几点方为法律规定的完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注意:
1.申请信息公开应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并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规定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注意:行政机关认为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并作出补正说明的,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即视为放弃申请。
三、政府信息公开以不收费为原则,收费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原则上不收取费用。但是,为了防止群众滥用权利,保证政府正常工作秩序,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以上为广大被征收人较为关注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三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