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定罪量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严重的经济犯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共有三个量刑档次:
一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是虚开税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是虚开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各量刑档次的虚开税额标准如何确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三个档次的虚开税额标准分别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虚开税额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也就是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如果没有达到此标准的,则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只需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理处罚即可。
那么,是否虚开税额超过了此标准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呢?并不是。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但是,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积极补缴税款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宁波市大榭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甬榭检公诉刑不诉〔2019〕26号)
1.3.简要案情:孙某某系宁波大榭开发区A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通过向他人从宁波市北仑B油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130万元,税额188888.88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宁波大榭开发区A运输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补缴税款,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2.3.简要案情:张某某在任职深圳市A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接受广州市B清油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9份,涉案税款共计386843.27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情节,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完成捐赠3万元抗击疫情医用物品的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