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11 月,某司代理的一个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共 2 个包),两个包均 有三家相同的投标人参与,且按照正常流程进行开标评标。本项目两个包均由 C 公司中标。
2021 年 4 月经审计对该项目调查提出问题:
2 个包投标单位均为张涛持股或控股的三家公司:A 公司(张涛持股 100%)、B 公司(张涛持股 90%)、C 公司(张涛持股 22%)。A 公司、B 公司、C 公司不符 合资格要求,且有围标串标嫌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公司未对投标单位进行关联 公司资格审查,导致无效投标变有效投标
【问题思考】
1.这三家单位是否有关联关系?
2.这三家单位是否为围标串标?
【回答】
1.经核实,A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熊忠发,监事为:张涛持股100%,B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许军持股10%,监事为张涛持股90%,C 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波,股东张鹏辉持股 78%,股东张涛持股 22%。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单位负责人是指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A公司单位负责人为熊忠发,B公司单位负责人为许军,C公司单位负责人为魏波,张涛为这三家公司的参股股东及监事属于间接控股,不属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根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该三家公司均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不存在围标串标行为。
【启示】
以后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避免这类情况发生,采购代理是否通过天眼查和企查查第三方进行查询,提前知晓供应商关系,以防这类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