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理解土地承包责任制与分田单干,就必须知道什么是土地承包责任制,什么是单干。
首先,什么是土地承包责任制?
一九七八年,中央在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搞土地承包责任制试点,十八位农民冒着坐牢的危险,在承包书上按下了鲜红的手印。在试点取得成功的基础上,又向全国试点。最后,于一九八二年向全国全面推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通俗的叫法“包产到户”)这一新型生产制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施行,标志着农村集体的土地由集体经营,转换为家庭联产承包经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户”为生产单位,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从事经营活动。集体经济组织在将土地承包给农户经营时,除了留一部分“机动田(地)”,即“公田公地”之外,把其余的土地,按照总产量,基本平均承包给了各农户经营。而各农户,则要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的约定(要求),按时、按量向集体缴纳粮食和钱款,余下的粮食和农产品归农户所有。这种生产制度,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那么,什么是单干?
“单干”这个词,并不是出于国家机关或权威部门,而是一些肤浅之人信口开河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生产制度的贬义词!
所谓“单干”,就是单打独斗,这是解放前存在的生产方式。那时,土地是地主的,地主为了盘剥农民的血汗,可以任意加码提高租金。据笔者的父母说,解放前地主在放租(出租土地)时,标准是不一样的。一些比较开明的地主,尊重本族的长辈,在放租时,要求的租金比其他人少。当然,还有其它因素,各租种地主土地的租金有高有低。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则与解放前的“单干”有着本质的不同!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包产到户)这一生产制度,虽然也是以家庭为生产单位,但是耕种的土地是集体经济组织的。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又是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在这种形式下,集体经济组织就不是解放前的地主,也不可能是解放前的地主,可以因人而异收取农户的租金,甚至任意加码提高农户的租金。而农户也不是解放前的农户,只能无可奈何地听任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的摆布!
大家都知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后,集体经济组织仍是一级法定的群众代表组织。这个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大家办事。在对农户承包土地时,是公开、公平、公正的,不是因人而异发包,也不是任意加码发包。而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承包合同之后,则是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要求),按时、按量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粮食和钱款。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生产制度,跟解放前“单干”的区别显而易见,二者没有相同性,也没有可比性!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只是生产制度的转换,不是社会制度的转变。农户有组织,有领导,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的要求从事农业生产。所以其结果是不一样的,也不是同一个概念。而一些人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生产制度说成是“单干”,完全是不了解解放前和解放后的社会制度与土地经营的实际情况。当然,也不排除一些肤浅之人信口开河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生产制度的贬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