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虽然都属于受贿罪,但它们以不同的名称来命名,可见它们肯定存在一定的不同点。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究竟有哪些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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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区别是什么
解答:
1、条件不同:斡旋受贿罪是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利用自身的职权影响力。利用影响力受贿要求的是利用与犯罪嫌疑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而不是犯罪嫌疑人自身。
2、主体方面: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而斡旋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斡旋受贿罪是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斡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
补充:
受贿罪有四个构成要件,分别是:
(1)客体要件一般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事业单位等,犯罪对象为财务;
(2)客观要件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财务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3)主体要件是,为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为故意,若是过失行为的不构成受贿罪。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