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独立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只是例外情形,法人格否认制度又称之为“揭开公司的面纱”或者“刺破公司的面纱”,指出于实现公正、正义目标的宗旨,阻止公司滥用独立人格,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的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母公司)对公司债权人或者共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措施。
使用公司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主要原因是在于公司和股东的人格混同,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权仅仅具有象征意义,沦为股东的“自我化身”,公司的独立意志完全被股东个人的意志所取代,从而丧失了自我决策的能力。
【财务混同和财产混同】
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意志和独立的利益,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务或者财产与股东的财务或者财产是否混同,公司的财产是否独立。以下情形均可认定为财务或者财产混同:
1、股东随意无偿调拨公司的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个人的债务,或者调拨资金到关联公司,不做财务记载的;
3、公司的帐簿与股东的账簿不分的;
4、股东自身的收益于公司的盈利没有区分的,只是双方的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的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处分;
【滥用控制行为】
公司如果一旦被一股东滥用控制权,就不再具有独立意志和独立利益,其独立的人格就会沦为道具,此时如果仍然坚持公司人格独立,就会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应该否认公司的人格独立。例如,子公司向母公司或者其他子公司输送利益;母子公司进行交易,收益归母公司,损失却由子公司承担;先抽逃公司资金或者解散公司,再以原设备、场所、人员及相同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从而逃避原公司债务。
【诉讼地位】
人民法院审理公司人格否认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形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一)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债务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人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要求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二)债权人就其与公司之间的债务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要求股东承担责任的,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
(三)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债务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人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要求股东对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绝追加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