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非法集资,就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集体募捐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这个词听起来就比较学术高深,但事实上从字面意思大部分人也能看出这是一项违法行为。非法集资的含义和介绍或许许多人不是很懂的,但其违法却很清楚。
现实生活中,就有许多企业和个人打着高大上的旗候非法募集资金,最后又被戳破。比如说诈捐,还有社会上最容易出现的借着生病的名义让网友募捐,最后却被发现根本没有病消费公众的爱心。
一旦涉及到这种情况,不仅仅是道德上受谴责,还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那么关于非法集资法律又是如何规定其惩罚的?
以案辩法:某投资公司非法集资被处理
某投资公司于某年获得了中国证券协会颁发的募捐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后,就开始了非法集资活动。公司负责人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公司业务,同时还推广理财产品,承诺还本付息。
公司负责人之一的韩某非法吸揽了资金7000余万元,但最后造成集资参与人4000余万元无法访问,另一负责人付某非法吸揽资金6000余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的损失高达4000余万元,并在其中取得了非法所得20万元。
另一负责人孙某非法吸引自己800余万元造成集资参与经济损失600余万元,并在其中取得了违法所得50万余元。
集资参与人见久久不能收回钱款,感觉自己被骗,于是选择了报警处。公安机关将公司负责人传唤到案,并将三人的名下资产冻结。
机关在整理了证据后,认为这告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在审理后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韩某,付某,孙某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四年以及两年。判刑的同时,并处罚金不等,责令被告人退还经济损失共计4800万余元,退销违法所得13万元。
法院还查封扣押了被告人的房产,冻结了银行账户,这个违法所得也被依法追缴。
非法集资的认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一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按照此条规定,非法集资符合三个条件,非法性,利诱性和社会性。
案例中,虽然投资公司获得了中国证券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但是证书是对登记情况的确认并不意味着公司具备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资质。
所以公司凭借其证书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已经是违法,符合违法性特征。其次该公司的负责人在吸揽资金的过程中承诺给付高额利息,并且按时还本付息,这就是符合了利诱性的特点。
特点与两点也就是社会性,该公司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各方面宣传公司业务,所以也符合社会性特征,从上三点做出该投资公司所吸揽的资金就是非法集资。
集资诈骗罪该怎么处置?
集资诈骗罪的含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很显然,该投资公司负责人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集资诈骗罪,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刑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为每个人吸揽资金不同,所以弹出了刑法也不尽相同,按照相关司法解释。根据《集资案件解释》,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
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某公司的机子诈骗的数额已经超过了50万,所以数额特别巨大,而作为其中新浪资金最多,造成损失最多的韩某被判处年数也更多。
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非法集资的手段并不仅限于通过投资吸引参与人,犯罪者的手段多种多样,有的利用老年人养老金投资的,也有得销售养老产品、销售老年人进行消费投资的,还有利用房子吸引投资等种种手段。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加倍小心警惕,不知名人员推荐的理财产品和养老产品,对于自家上年纪的老人也要多加关注,小心他们被骗。
国家法律也要加强对这方面的研究建设,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安定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规定,加强对社会各方面的巡查,要善于发现非法集资的所在,打击犯罪分子的违法活动。
非法集资不仅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还容易引起局部地区的社会动荡。此外,参与者容易受到打击,会遭受惨重的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会对个人造成一些不理智的行为。
此外,参与者也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被认定为是同伙要承担刑事责任。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我们公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