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水罪的构成要件是:
1.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由于决水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所以《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决水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水利设施一旦遭受破坏,水势失控,顷刻就可能使无数良田被淹,大量财物付诸东流,甚至使众多人溺死于非命。
①本条经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修订。
《刑法》原第114条为:"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本款经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第2条修订。
《刑法》原第115条第1款为:"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决水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的动机可能有多种,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所谓“决水”,是指采取开挖水坝、毁坏堤防、堵塞水道、破坏水闸、破坏防水设备等方法,使河、湖、池水横溢、泛滥成灾的行为。决水手段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无论采用何种手段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决水的手段多种多样,如使用各种工具或机械挖掘、用爆炸的方法破坏,或者徒手破坏,可以是作为(如决溃堤防、破坏水闸),也可以是不作为(负有特定义务的行为人在能够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如不开放水库闸门导致溃决)。无论采用何种手段,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司法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决水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决水罪,必须是利用水的作用来危害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