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公司人事打算辞退一名员工,往往会通过调岗、延迟发工资、边缘化、口头辞退等方式逼迫员工主动辞职,从而达到省去一笔经济补偿金的目的。本文就与大家共同讨论下员工主动辞职的三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预告解除合同。即《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和试用期内提前3天口头或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第二种方式是随时通知解除合同。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以下8种情形,可以随时通知辞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种方式是立即解除合同。是指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也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以下两种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总结一下,第一种方式辞职没有经济补偿;第二种和第三种方式辞职的员工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至于什么情况下有经济补偿详见前面文章《员工被辞退或被裁员经济补偿是怎么计算的?赔偿金是怎么回事?》。这里简单说一下,N+1经济补偿是指(N+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N”是指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最长不超过12年,“1”是指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解除合同关系而支付的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