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仅要求终止投诉处理程序,但并非不能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 行处罚。如确实发现采购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采 购法》第13条、第59条、第65条所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继续 依法查处。
同理,非政府采购的招标项目遇到相同情况时,行政监督部门也有义务继 绫履行监督职权,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 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 职责。
第五十九条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 购机构的监督检査。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九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 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 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