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刚才在头条上看到的一条信息。
文章所述,当事人姨夫去世,请丧假公司不批准。后又请事假,公司依然不批。认为公司没有人情味,后期考虑辞职。
个人认为,当事人之所以有这种想法,主要是因为把个人与公司的关系定位家庭化的缘故。
首先,根据劳动法关于丧假的规定:
丧假的范围主要包括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和子女。此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岳父母、公婆、祖父母也可以被纳入丧假的范围中,但对于超出这一范围的亲属,企业有自行解释权。
显然,姨夫并不在劳动法规定的丧假亲属范畴之内。
公司不批准当事人的丧假有法可依。
其次,关于请事假。
劳动法中没有具体关于请事假的规定,⼀般事假的规定有以下内容:
1、任何请事假的员工在本⽉将没有全勤奖⾦;
2、经公司批准员工可以休不带薪事假,但⼀年⾄多不可超过⼗个⼯作⽇;超过5天的事假必须提前⼀周提出;
3、如果员⼯事假超过公司规定最⼤期限以⾄于影响到公司正常⼯作公司将视其⾃动离职
以上根据劳动法,并无专门规定事假的理由,只是规定了事假天数。
但有一条,请事假的前提:经公司批准
换句话说,请事假是员工的权利。
而批与不批,则是公司的权利。这方面双方是对等的。
公司出于工作需要,或其他影响公司业务运行的原因 不批准员工事假,并不违法。
我看该条新闻下面很多评论,认为这个公司不批准当事人事假,没有人情味,并有很多人表示,这样的公司必定会衰败。
实际上,还是对自身定位产生了错误。
公司和员工,实际上关系非常简单,
员工借助公司平台赚取薪资,拓展职业发展。
公司聘用员工赚取其剩余价值。
双方是一个双向选择。说白了,谁也不欠谁的。
哪一方觉得不合适了,只要在合法的范围内,都可以结束这段合作关系。
单方面认为公司就得讲究人情味的员工,职业心理过于幼稚了,以为公司是自家亲友团,啥事都得有个人情往来。
反之,自以为是,认为员工就应该无条件奉献的公司,属于拎不清雇佣关系,妄自以施舍者的姿态对待员工。
真正导致公司不能发展的永远不只是一方面的问题。
狂妄的公司遇上了矫情的员工,才是公司失败的主要原因。
无论公司,还是雇员,永远只是合作关系。
当然了,改革开放以前的国营企业不同,那时候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以厂为家是绝对正确的选择,以职工为兄弟也是企业的职责。
但现在这种情况,如果在民营企业里面,反而很怪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