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枪支是国家管制器具
任何公民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偏偏有人铤而走险
自己买枪不说,还帮别人“代购”
……
基本案情
2019年,王某在九三某农场基建公司车库内,以1万元的价格从宋某处购买了一支猎枪,后分多次将钱款付清。数月后,宋某主动联系王某,想再卖给王某一支猎枪。王某虽然表示自己不购买,但将其想要卖枪的事告诉了朋友付某,付某有意购买。最终由王某出面,以7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枪支。经鉴定,这两支枪均为国产制式双管猎枪,可填装制式猎枪弹。
经侦查,2021年7月,王某在家中被公安干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
九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且王某与宋某属共同故意犯罪。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案件中宋某、付某另案处理。
法院认为
本院依法判决王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