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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同居关系的前世今生及法律后果

福清律师陈纪豹


非法同居;我国现在已经没有"非法同居"概念,取而代之的表述是“非婚同居”和“重婚同居”。

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1994年2月1日由民政部发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从上述规定可知,此时的非法同居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将原第3条第2款修改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由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当属违反婚姻法的“非法同居”。

同居关系: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此时,有配偶者违反婚姻法与他人的他人的“非法同居”,已被“同居关系”所取代。

非婚同居,重婚同居:我国现在已经没有"非法同居"概念,取而代之的更准确的表达是“非婚同居”和“重婚同居”。

民法典第1042、1079、1091条(内容附后)是对登记婚姻关系的保护而作出的禁止性规定——禁止与他人同居,已经更恰当体现的是非婚同居、重婚同居。

非婚同居和重婚同居的法律后果:同居关系在《民法典》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同居关系的案由也只有两个:(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也就是,非婚同居法律后果:1.双方不是法定夫妻,夫妻关系不被确认;2.同居财产处理一般以协议为先,后协商,协商不成按一般的经济规则处理。重婚同居法律后果:1.涉嫌重婚罪;2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处的处理原则同非婚同居。

相关链接:

民法典1042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民法典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1091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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