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残保金是什么?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二. 用人单位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纳残保金?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与义务。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根据《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渝府令第162 号)规定,重庆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为1.5%。因此,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标准安排残疾人就业时,即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残联等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对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残保金征收标准是什么?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保障金由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保障金按年计算征缴,申报缴纳期为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用人单位应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应缴保障金(此为重庆市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