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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知识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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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概念

宪法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国家的意志和利益,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确认和规定了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根本任务: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宪法宣誓制度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8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宣誓制度作出修订,新的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国家机构(重点)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二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必须完成下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但是非常时期结束后的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举行。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1)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2)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3)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4)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5)修改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除宪法以外的法律需半数通过)

(6)监督宪法的实施。

(7)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8)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9)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0)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11)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12)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4)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5)决定特别行政区的的设立及其制度。

(16)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构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最高宪法解释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常委会每届任期五年,其中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1)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1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监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4)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5)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6)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17)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18)决定特赦;

(1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件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20)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21)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2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宪法》第63条 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5)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6)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国务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实行总理负责制

2.国务院的职权。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

(8)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2018删监察);

(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10)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11)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12)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3)改变和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14)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5)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对比记忆:《宪法》第107条第3款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16)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17)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性质:国家元首,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第7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国家主席行使职权须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为依据,主要采取主席令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2.国家主席职权。

(1)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2)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

(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4)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5)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

(6)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正式确定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或免职。

(7)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出或召回驻外大使。

(8)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

(五)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即5年。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六)人大代表

1.集体行使权力。

(1)提出议案。(人大代表在人大会召开之前递交议案,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2)提出质询和询问。(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其部委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

2.人大代表行使权力。

(1)工作便利权和物质权。

(2)言论免责权。(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3)人身特别保护权。(人大代表具有刑事豁免权,即非经特别许可不受限制人身自由、逮捕或审判的权利。但乡级人大没有刑事豁免权)

《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乡级人大代表没有刑事豁免权

《选举法》第51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十七大: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我国实现更广泛民主的途径是提高基层人大代表比例

(七)监察委员会

第1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1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1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126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127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八)司法机关

1. 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2.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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