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大爷今年65岁,早年丧偶,唯一的儿子也在多年前因病去世,儿子去世后,儿媳便带着孙子小明回娘家生活了,很少联系。平时张大爷一个人生活。今年5月上旬,张大爷过马路时突发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张大爷的兄弟姐妹处理好后事后,张大爷的儿媳突然跑回来,让张大爷的兄弟姐们交出张大爷的身份证、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便自己去领取死亡赔偿金40多万及过户张大爷名下的两套房子。张大爷的兄弟姐妹不干了,认为儿媳这么多年杳无音讯,没有任何资格继承张大爷的财产,不愿意交出张大爷的相关证件。儿媳便扬言要起诉张大爷的兄弟姐妹。
【以案说法】
一、问:张大爷突发车祸去世,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到底谁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了法定继承的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张大爷的父母及老伴早已去世,唯一的儿子也先于自己去世。这样看,第一顺位的人已经都没有了,是不是就应该轮到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来继承呢?
答案是:不是。
《民法典》第1128条又规定了代为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也就是说,张大爷的儿子先于张大爷去世,则由张大爷儿子的儿子,即孙子小明代为继承,因为张大爷的儿子是处于第一顺位,而小明代替的是他爸爸的位置,所以小明就处于了第一顺位。在第一顺位还有继承人的情况下,是轮不到第二顺位继承人的。
综上所述,现在张大爷的法定继承人只有他的孙子小明。但是鉴于小明目前只有12岁还没有成年,所以张大爷的儿媳作为小明的妈妈,是其法定监护人,所以无形中还是张大爷的儿媳代小明来行使相关权利,最终这些财产也是小明的妈妈实际控制。
二、张大爷的儿媳有没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但本案中,由于张大爷年龄才65多岁,手脚也方便,也有退休工资,生活上还不需要他人来照顾,经济上也不需要他人给予资助,再加上张大爷的儿媳也从来也没有照顾过。所有,张大爷的儿媳是没有继承权的。
三、因车祸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
答案是:不属于。
1、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故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丧失,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对死者家庭利益的赔偿。因此,不应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
2、2004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作出了(2004)民一他字第26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内容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是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财产。
3、既然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而是对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那原则上就不适用继承的顺位,而是由近亲属平均分配。那这里又涉及一个法律概念,近亲属包括哪些?《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具体到本案,张大爷去世后,现存的近亲属只有兄弟姐妹和孙子。
四、张大爷的财产如何分配?
根据前面的分析,张大爷的财产应分为两个部分:
1、 死亡赔偿金:能分配的人包括张大爷的孙子小明和张大爷的兄弟姐妹,原则上按人头平均分配。
2、 遗产:包括但不限于张大爷名下的房子,存款等,这些财产按照前面所讲,只能由张大爷的孙子小明代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