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罗马法中,所有权是有形物的一部分。
《法国民法典》第517条、第527条对不动产和动产的区分是继承了罗马法对有体物和无体物的思想。
欧洲人权法院对财产理念已经有了全面的改变。
对欧洲人权法院而言,物权、担保、债权、违法责任的补偿和社会补助金、‘客户名单、企业发展的经济利益’、构成资产的权利和利益或者实质上的经济利益都构成财产。
法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让无形财产有了更为充分的发展。
股票、债券、期货交易所席位、知识产权、商业营业资产、排污权等无形财产成为了经济社会中的焦点。
“这样,科技成果、经济潜在性、智力成果……构成了财产,因为物的有形性不再是占有的条件。”
《法国民法典》第529条规定:以可追偿的到期款项或动产为标的的债与诉权,在金融、商业、工业公司内的股份与权益,虽然依附于这些事业的不动产属于公司,仍依法律的规定为动产;只要公司存续,此种股份与权益仅对每一参股人而言为动产。
对国家或者对个人得永久定期金或终身定期金,依法律的规定,亦为动产。
一、知识产权
在私法史上,法国较早制定了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
对精神之物(chosesdel’esprit)的创造形成了无形财产权利。
独特的想法和新的素材都成为所有权的取得原因。
在精神作品中,发布等同于所有权证书。
在专利申请中,专利申请的提出便是取得无主财产权的单方行为。
知识产权是由人的智力带来的财产权利。
从事实到法律,知识产权有着不同的类型。
在法国民法中,知识产权被纳入了财产权的法律体系。
1785年,法国制定了《关于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
1791年,法国制定了《表演权法》和《艺术产权法》。
1844年,法国制定了《专利法》。
通过将分散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条文进行整理,1992年7月1日第92—597号法律(1993年10月5日法令补充)对知识产权进行了法典化的系统编纂,即《法国知识产权法典》。
由此,知识产权得以形成统一的法典。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纳入国内法、国际条约的内容,并吸收了新类型的知识产权。
在带来权利保护的同时,知识产权法也妨碍了文化产业和工业企业的发展。
在法国法中,知识产权包括了文学和艺术产权、工业产权、数据库制作者权等权利。
文学和艺术产权主要是著作权等智力创造的财产权利。
工业产权(propriétéindustrielle)又被称为工业所有权。
工业产权包括了发明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等发明活动和智力创造的财产权利。
工业产权不是有形物的财产权利,而是无形的财产权利。
权利人可以对工业产权拥有垄断性的财产权利。
“在这里,选用‘所有权’一词是为了强调其持有人的权利的范围。权利持有人可以用其权利对抗所有的人,并且可以自由处分这些权利。”
民法典中区分动产和不动产,而知识产权属于民法典中的无形动产。
知识产权也成为民法典财产权中的一部分。
与《法国民法典》第544条的规定不同,工业产权是针对智力成果而不是有形的实体物。
因此,侵犯工业产权的行为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人的任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该行为发生之人有义务赔偿损害。
1886年,在伯尔尼通过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公约》表明了文学和艺术产权保护的国际化。
在公约中,人身权利是署名权和修改权;财产权利包括了翻译权、复制权、公演权、广播权、朗诵全、改编权、录制权和电影权。
文学和艺术产权中最为重要的是著作权。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
著作权包括了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双重属性。
著作权人可以将其权利进行转让以获得利益。
发明专利是政府证明权利人拥有的垄断地位。
一旦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则专利权人可排他性地使用和处分该权利。
此种权利特征基本符合财产权的特征。
权利人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授权其他人使用专利权。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专利等工业产权进行了规定。
1970年的《专利合作公约》对专利申请的公告程序进行了规定,专利发明人申请专利的手续得以简化。
1994年《马拉喀什协定》对上述条约进行了补充规定。
对外观设计的权利与专利权有些相似。
不相同的是,外观设计的对象不同于专利权。
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公布外观设计后,申请人可独占外观设计50年。
权利人可以行使如同专利权的权利。
可见,外观设计也是一种财产权利。
“外观设计的保护也可以来自1957年3月11日关于‘艺术作品所有权’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并不需要提交申请,并且受保护的时间更长,因为,作者去世后50年内仍然可以得到保护。”
商标是商品上的标识或者文字,可以区分为商业商标、制造商标、销售商标、服务商标等类别。
在吸引和保有顾客群体上,商标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通过商标注册,商标持有人可以对商标行使排他性的权利。
非商标持有人侵犯商标权将构成侵权行为。
销售商标是为了识别出销售商品的商人,服务商标是为了鉴别出服务。
在整个欧洲,一个共同的商标体系建立起来。
二、有价证券
在资本社会中,财产的流通变得越来越频繁。
有价证券具有复合的法律属性。
有价证券既是一种金融工具,又是一种财产权利。
“这里所说的‘有价证券’是指,在公法法人或私法法人筹措资金时提供必要的现金及财产的人所取得的类型一致,能够代表某种权利的可流通证券。”
在有价证券的早期,公司与认购人之间形成一个合同,而该合同又产生了一种财产权利。
“从个人层面来看,19世纪有价证券出现后,也引起了人们的财产组成的深刻变化。”
在股票市场交易的有价证券更是容易获得更量的资产。
对于企业而言,有价证券更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
“有价证券的所有权比有形财产的所有权会有更多的风险,但是它也可以很快获利,特别是公开上市的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利用有价证券融资,并将资金投入铁路等工商业。
各种投资公司和投资基金吸纳着人们购买有价证券并进行管理。
因此,作为动产的有价证券具有越来越大的财产价值。
“如同所有的无形权利一样,有价证券不仅可以表现为所有权,而且可以设立用益权,也可以使共有财产,可以用于出质、借用,等等。”
作为财产权利,有价证券应当受到更为重要的限制和保护。
因此,《法国民法典》第1841条规定:禁止未得到法律许可的公司公开募集资本或者发行可流通证券,违者,所缔结的契约或发行的证券均无效。
因此,只有法律准许的公司才有资格发行有价证券。
尽管发行证券的公司对公司的财产拥有所有权,但是有价证券持有人拥有发行证券的公司的动产债权,拥有取得收益的权利。
在法国法中,有价证券分为记名证券和无记名证券。
《法国商法典》第228—91条规定,公司发行有价证券以便获取资金和派发债券凭证。
记名证券是在证券登记簿上登记证券持有人的姓名;无记名证券则是一种凭证或者文件。
记名证券和无记名证券都属于有形动产。
在实践中,无记名证券的凭证或者文件的交付或者转移就表明了有价证券所有权的转移。
有价证券实现了财产权利的无形化和非人格化。
“储蓄人并不去追求占有实物财产(金钱、黄金、土地,等等),而是去购买有价证券,用证券来代表他们对作为这些财产所有权的法人资本的参与,或者购买代表他们对法人持有债权的债券。”
随着有价证券的非实物化,记名证券和无记名证券的区别将逐渐取消。
在立法中存有三种法定的有价证券,分别是股票(lesactions)、债券(lesobligations)和混合性质债券(autresvaleursmobilières)。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简化的可发行股票的公司可以发行股票。
股票与股份具有不同的特征。
股票可以流通,而股份则只能照民法进行转让。
因此,股票有着自由流通的原则。
从财产权利的角度来看,股票持有人的目的在于获取财产利益。
股票持有人有权利获得股息、派发股票、优先认购股票。
当然,股票持有人也拥有非财产性权利,如知情权。
在公司法中,债券是持有公司债权的确认,并对债券持有人持有相同面值而赋予相同权利的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利益联合组织、公法人等均可以发行债券。
债券借贷让公司等组织体更为容易获得自由资金,而这些资金也成为公司的财产。
“从储蓄人的角度考虑,公司的债券借贷也并不是没有诱惑力。它可以提供收入保证,而且这种收入往往很高,股票的收入则是经常波动的,有时甚至是少得可怜。”
混合性质的证券有着三种类别:权利被分解的证券、复合性证券和认购卷。
权利被分解的证券主要是无表决权优先股、投资证书和参与性证券。
复合型证券主要有有名证券和未名证券。
此外,公司还可以发行赋予持有人认购股票或者投资证书的认购券·。
总体上看,有价证券体现了财产权发展的方向。
尽管有价证券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但是它也反映了自由经济的要求。
有价证券持有人对其财产的投资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有价证券市场的兴盛也是财产自由的反映,更是意志自由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