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权利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依据合法的方式或根据获得民事权利。我国《民法典》第129条规定:“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依据这一规定,民事权利的取得可以分为如下情形:
1,依民事法律行为取得。依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主要是指当事人通过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方式而取得民事权利。例如,当事人通过合同取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作出了规定,该规则就是依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物权的规则。从实践来看,依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是民事权利最为主要的取得方式。

2,依事实行为取得。当事人也可以依据事实行为取得物权,我国法律也对此种民事权利取得方式作出了规定。例如,我国《民法典》第231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该条规定的因合法建造房屋而取得物权就是依事实行为而取得民事权利。
3,依法律规定的事件或法律的其他直接规定取得。事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重要原因。例如,人的死亡可以使继承人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再如,基于添附可以取得相关的民事权利等。除事件外,法律的直接规定也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重要方式。例如,自然人的出生而获得人格权和身份权、财产权等基本的民事权利。
4,依法院的判决取得。法院的判决也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重要方式。例如,原《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当然,此种物权变动必须是基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裁决,且此种判决和裁决必须针对物权变动而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