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但却在一起持续、稳定的生活,其虽然不完全具备合法结婚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却与婚姻关系有着相类似的特征。例如说:在两人内部,以夫妻相称(叫对方老公、老婆或者类似的昵称)、在外部,称对方为自己的配偶(以爱人、媳妇、老公、老婆介绍给别人)、在经济上收支混同、在家庭生活上与夫妻没有区别等等。但是不能仅仅用以上条件来判断双方是否属于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有三种:
(1)未婚男女之间的同居,双方都没有配偶。这种情况比较普遍,不少年轻男女都以此方法作为结婚之前的实验阶段或者准备阶段。
(2)已婚人士与未婚人士之间的同居。这种情况也不难理解,通俗的来说就是婚外情、养小三、包二奶。
(3)已婚人士在婚外与其他已婚人士在婚外的同居。这种情况和第二种情况类似,都属于婚外情不过双方都是已婚的人,在已婚的状态下与自己配偶以外的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况。
法律上对同居关系的态度是,第(2)(3)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因为这种关系破坏了合法婚姻的专一性和忠诚性,是不可原谅的,难以被法律和道德所接受的。至于第一种,法律并不作出正面或者负面的评价,只能说是中性评价,不否定,但是不也正面鼓励。第一种同居关系既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也不受到法律的惩罚。
未婚男女之间的同居,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受法律的惩罚。这种同居关系双方自行解除即可,不需要经过法律程序。说白了就是一句,拜拜了您嘞,你可以收拾自己的行李,乘坐明早的第一班火车离开,也或许,你什么都不要,挥一挥衣袖一片云也不带走,直接撒哟娜拉。或者,你也可以痛哭流涕,在深夜的街头徘徊流泪叮咛大醉,用尽最后一丝力气挽留对方,最后得到对方的拒绝你彻底死心说再见。(方法自选,不用我老司机教你吧?)
但是法定解除同居关系就不同了,法定解除同居关系仅限于02.中描述的第(2)和第(3)点。因为只有第(2)和第(3)点是难以让法律接受的,立法者认为这种情况需要解除才行。这种情况下怎么解除呢?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提交相应的证据即可。那你需要准备些什证据呢?一般来说,如果仅仅是解除同居关系,则提交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和起诉状就行啦!如果还要解除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和子女关系,还需要提交其他材料哦~下期小Q会详细的讲需要提供什么。
总而言之,如果你们只是年轻男女,婚前试婚,同居试试水,没人管你们,爱咋样咋样,今天可以拜拜,明天就可以和好,法律并不评价未婚男女的同居关系,你们不需要解除,不需要负责。(你们是不是突然明白是什么,嗯?)但是如果你们是触犯了立法目的的,对不起,请走法律程序。如果你们都有家室,还搞小三,还在外面有家,那对不起啦,法律还是得管一管的,毕竟这个事情,有点过分啦,你要是喜欢有多个配偶,结婚干嘛?结婚时候的海誓山盟白说啦?如果是这种情况想要解除同居关系的,向法院提供身份证和起诉状,要求立案,好好解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