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某怀孕后一直坚持工作,只是按照医生要求定时进行产检,但每次产检公司都将此算作“事假”,并扣发符某相应的事假工资。次年,符某剖宫产生育一女,产假期间公司只按照符某基本工资标准每月向其支付工资。符某于是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产检和产假期间工资差额。
【法律分析】
女职工做产检休产假,期间工资应当照发。怀孕女职工依法享有产检的权利,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检,所需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且用人单位应为怀孕女职工适时参加产检提供方便,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故公司应支付符某产检期间克扣的工资且在产假期间以每月基本工资标准支付符某产假工资,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补足工资差额。
【法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第三款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