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办理要求,从而便于行政相对人提前了解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法定办结时限和所需的申请材料等。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对象和工作人员参考。
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的对象为申请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
二、事项审查类型
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为前审后批型。
三、审批依据
《电子签名法》第十八条“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四、实施机构
受理机构:信息技术发展司
决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五、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条件
申请方必须具备以下所有条件,任何一条不符合则不予以许可: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禁止性要求
无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具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三)人员证明(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管理人员聘用合同复印件、社保缴纳证明,出具单位:人力社保部门);
(四) 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有效的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五) 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凭证:
1.有关安全设备和认证系统在有效期内的经主管部门或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认证和准予销售凭证复印件(包括电子认证服务系统、密钥管理系统、防火墙、入侵检测、密码机、安全网关、密码钥匙、杀毒软件、网络漏洞扫描系统等);
2.电子认证系统技术体系审查报告的复印件;
3.消防工程、防雷检测、核心屏蔽机房、运营机房经主管部门或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公司章程复印件;
(七)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申请单位拟实施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
(九)申请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九、办理基本流程
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对与申请人有关事项书面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准予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并公布下列信息:
(一)《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编号。
(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称。
(三)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十、办结时限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十一、审批结果
颁发《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zwfw.miit.gov.cn/miit)公布获得行政许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单。
十二、结果送达
准予许可后十个工作日内制作《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企业获取方式,可现场领取或采取邮寄方式。
十三、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在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行政相对人拥有法律规定的申请权、知情权、批评和建议权、申诉和检举权等。
在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行政相对人应履行服务行政管理、协助公务、接受行政监督和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