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文物罪,是指单位或者自然人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咨询:
倒卖文物罪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解答: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倒卖三级文物的;
(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二)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三)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补充:
认定倒卖文物罪中的“倒卖行为”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1、只要具有牟利的目的,无论是低价进高价出还是高价进低价出,都应该属于“倒卖”行为。2、收购他人手中的文物,无论收购的价值高低,只要不具有出卖的目的,而是出于收藏、研究、欣赏的目的,就不应认定为“倒卖”。购买时出于收藏、欣赏等非牟利的目的,在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因对该文物失去了兴趣而转卖给其他文物爱好者不应当认定为“倒卖”。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