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并称为农业领域的三大新型经营主体,在资金扶持、政策优惠、技术培训等方面均享受到来自于政府、社会等各方面的扶持,在带领农村的经济发展上起到了非常明显的作用。本文详细梳理了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流程。
一、确定业务范围和发展目标
(一)确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
成立合作社,经营什么业务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经营业务不仅要列入合作社章程,还要由工商部门登记予以确认。合作社确定自己的经营业务,要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的提下,根据成员生产发展的需要,结合本社实际发展情况,确定经营服务的内容,并逐步扩展合作社对成员服务的功能。
一般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的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农业生产经营中的技术培训。(2)新品种引进。(3)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4)农产品的贮藏。(5)运输与销售服务。(6)产品加工增值。(7)信息服务。(8)其他。
需要注意的是,确定的生产经营业务要符合成员的需要,还要发挥当地自然、经济、社会等方面的优势,不合理的经营业务会使合作社的发展受到极大的阻碍。
(二)确定合作社的发展目标
通常合作社发展目标,包括经济和社会两个最主要的目标,经济目标主要是为了提供技术、信息、产品销售等服务,帮助农民提高经济收入;社会目标是在经济目标的基础上,追求合作社的理念和价值,实现社会公正与共同致富。
二、确定合作社的名称和住所
(一)确定合作社的名称
农民合作社的名称,是指合作社用以相互区别的固定称呼,是合作社人格特定化的标志,是合作社设立、登记并开展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一般来说,农民合作社的名称可以由地域、字号、产品、“专业合作社”字样依次组成。
农民合作社依法享有名称权,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名称受到相关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合作社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相同。
(二)确定合作社的住所
住所即指法律上确认的合作社的主要经营场所,它是注册登记的事项之一。如果在经营过程中住所发生变更,必须再次办理变更登记。经工商部门登记的住所只有一个,住所的选址可以是专门的办公场所,也可以是某个成员的家庭住址,但必须是所在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
(三)发动农民入社
合作社的主体是广大的农民,发动他们入社,扩大社员数量,是发展合作社的重要工作。为了更好地发动农民加人合作社,一方面,发起人要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确认识农民合作社的性质和特点,向农民宣传加入合作社的好处与意义所在;另一方面,还要努力宣传介绍成为合作社成员的条件、权利与义务。通过这些宣传与说明工作,使农民对合作社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准备,并通过自己的判断,自主做出是否加入合作社的决定。
三、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一)合作社章程的内容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至少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和住所。(2)业务范围。(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除名。(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8)章程修改程序。(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10)公告事项和发布方式。(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制定章程的注意事项
在制定章程的时候,不仅要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还要从本社的实际出发,注意以下几方面。
(1)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原则。(2)充分发扬民主。只有充分发扬民主制定出来的章程,能对每个成员起到约束作用,才能很好地得到遵循,也能调动各方面参与合作社的管理与发展的积极性。(3)内容力求完善。强调合作社章程的完善,并不是要求事无巨细地做出规定,而是就重大事项进行原则性规定。同时,章程的完善也有一个过程,可以在发展中逐步完善。(4)按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为保障章程的稳定性和严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定,章程要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每个设立人在章程上签名、盖章。修改章程是要经由成员大会做出修改章程的决议。
(三)合作社章程的贯彻与执行
章程对合作社的所有成员都具有约束力,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在合作社的兴办过程中,还可以根据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若干个专项管理制度,对某个方面的事项做出具体规定,进而把章程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落到实处。
需要指出的是,章程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规章,其效力仅限于本社和相关当事人。当出现违反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就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行解决。
四、办理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手续
(一)办理登记手续的步骤
1.审查受理
(1)审査。审查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从种类和内容上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是审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的八种设立申请材料不得缺少。二是审查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重点要审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的11项内容的完整性、各文件材料之间相同事项的内容表述是否一致及申请材料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2)受理。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审查人员应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审核表》,签署具体受理意见,制作《受理通知书》或当场登记发照。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且不能当场更正的登记申请,审人员应当制作说明理由及应补交补办具体事项要求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与申请材料一并退交申请人。
2.核准发照
(1)核准。核准人员对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受理人员的意见复查后,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签署具体核准意见。
(2)发照。经核准同意登记的,登记工作人员应根据核准意见制作营业执照,发给申请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登记资料归档,建立经济户口。
(二)办理登记手续的注意事项
(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要求: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且成员数最低不少于5名,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2)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工商部门注册成立,自成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须到县农业局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备案,并在“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网”上填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统计报表》,完善登记备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