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质条件
收养关系分为一般收养关系和特殊收养关系。
特殊收养关系主要指的是收养当事人之间是近亲属关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身份具有特殊性。
(一)一般收养关系的实质条件
(1)三方当事人应具备的条件
1、被收养人
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①丧失父母的孤儿;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③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
①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③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须夫妻共同收养。
3、送养人
①孤儿的监护人;
②社会福利机构;
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其中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须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才可以单方送养。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此种情况下送养要先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同意。
(2)当事人要有建立收养关系的合意。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并达成收养合意。
★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意见。
(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下列限制:
1、收养人不满14周岁;
2、被收养人应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送养人应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5、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不受下列条件的限制:
1、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2、被收养人应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送养人应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收养人须无子女、年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二、形式条件
★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即进行行政登记。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