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作为一种独立盗窃类型予以规定后,只要是入户盗窃便构成盗窃罪,不要求盗窃数额达到较大的标准,属于构成盗窃罪的多种情形中的其中一种类型。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盗窃的场所是否属于“户”常常成为审理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关键所在。
【背景案件简介】近日,上海崇明警方接港西镇慎修庵报警称,功德箱内香火钱被偷。经调查,嫌疑人覃某于上月中旬驾车前往崇明相关庙、庵踩点,10月23日凌晨,通过翻墙的方式进入慎修庵,先后对庵内9个功德箱的香火钱实施了盗窃。到案后覃某狡辩称,自己不是偷而是借,“我问菩萨能不能拿功德箱里的钱?”菩萨比“OK”!。目前,犯罪嫌疑人覃某涉嫌盗窃罪,被崇明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嫌疑人以“自己不是偷而是借,“我问菩萨能不能拿功德箱里的钱?菩萨比“OK”!”的诡辩。该案足可评为2023年度十大奇葩案件之一。
盗窃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明确了盗窃数额较大不是唯一的入罪的情形,对于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情节的,也同样作为入罪处理。
本文探讨一下,嫌疑人的入罪方式应当属于哪一类?进入“庙、庵”等场所进行盗窃,是否能够定性为“入户盗窃”?
一、“入户盗窃”的前提是要有“入户”的行为,然后还要有“盗窃”的动作。
1、虽然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给“户”下了统一的定义,但由于社会不断发展,现实情况也越来越复杂:
“户”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
@“隔离人们私密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物质空间,为人们提供基本生活帮助的同时也能较好地避免外界的骚扰。”(1997年《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户”是指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2000年《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户”在刑法中的涵义“是住所,具有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大特征。通常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工棚等不宜认定为‘户’,特殊情况除外。”(2005年,最高院制定《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2013年《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根据司法解释的含义,“入户盗窃”中“户”的认定条件:
1)与外界相对隔离,2)供他人家庭生活专用。司法实践中,应从空间要素、时间要素、主体要素、功能要素四个方面予以综合考量。
有学者通过“户”的两大特征总结出对“户”的范围进行界定时,把握三个原则:第一,建筑结构原则,即考量场所的封闭性。第二,功能原则,即考量居所是否具有效力上的排他性和供家庭成员生活的稳定性。第三,社会心理学原则,即考量场所的私密性以及是否能让人产生安全感和归属感。
二、具体到本案,是否以“入户盗窃”的情节进行入罪追究?
1、“庙、庵”等场所,应当不具有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户”特性:虽与外界相对隔离,具有一定的空间封闭性,但并不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不属于居住者起居、饮食的生活场所。
刑法上对“户”作出特别规制,实质上是对人们住宅安宁权的加强保护,这也是刑法上专门把入户盗窃入罪的最本质的价值导向。界定“户”是否成立的最核心最重要的一个因素是该处所是否具有供居住人日常家庭生活的功能性特征。如果将处所用于工作、经营、学习等其他用途,不宜认定为“户”。
2、本案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应当是以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进行立案。
结语:总之,“入户盗窃”中的“户”应是空间上、时间上与外界相对隔离,具有相对封闭性;户内主体上特定,通常限于家庭成员等相对固定人群共同居住的人员,对外具有排他性;功能上具有日常生活性,是专供他人日常生活、起居饮食、繁衍后代、存放财物的特定私人空间,享有住宅安宁权。“户”的功能性要素是最核心的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