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名“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越过公司的法人人格,直接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公司法》第3条第1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核心体现;《公司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股东有限责任的核心体现。否认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旨在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的失衡现象。
还需要指出的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字面意义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本身的含义是存在差异的。“人格否认”的字面意义是公司法人的资格不存在,公司也就无法作为一个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此时股东应当是代替公司承担责任,而不是与公司一道承担责任。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本身的含义是,公司的法人人格仍然是存在的,公司与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实际上否认的并非公司法人人格,而是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股东有限责任的否认并不等同于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二者之间没有逻辑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刺破公司面纱”的说法似乎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说法要更合适。
否认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旨在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的失衡现象。
另外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根据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数量的不同,可以将民事责任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这里的一个民事主体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法人。共同责任,是指由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各个责任主体之间的共同关系的不同,又可以将共同责任进一步划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按份责任,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各个责任主体之间没有连带关系;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外不分份额、不分先后的承担民事责任;补充责任,是指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有关的民事主体对该不足部分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的补充民事责任。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中,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就是共同责任中的连带责任。当债权人向公司股东请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任何一个股东不得以该责任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为由加以拒绝。当然,承担了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股东有权向其他股东进行追偿。